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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2018年01月16日 16:36  点击:[]

河南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本着“积极稳健、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刚性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服从、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及年度党政、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支出预算按用途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当年的6月份着手专项经费相应项目库建设,12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由财务处本着量入为出、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实际增长,又要充分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按上年度收入完成情况及本年度调整、变动因素,根据收入来源,分项目科学测算收入。学校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基本支出补助,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在校普通学生人数,分别根据国家规定的生均人员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调整系数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补助,根据在校生人数及层次、双师型教师占比、全国技能大赛获奖情况、质量工程项目数量、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系数等分配因素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权重,按因素法分配测算。

2.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在校生人数及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标准测算。

3.科研事业收入。按照学校各部门上报、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数测算。

4.上级补助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进行测算。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按照学校兴办的独立核算产业单位应上缴的目标计入预算。经学校批准的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按学校规定的比例经过概算后纳入年度预算。

6.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测算。

7.其他收入。如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测算。

第三章  支出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支出用途分项目测算各项支出。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的财力需求和预算收入的财力可能,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事业发展支出,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经费的预算要力求科学、规范、合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经费足额、及时使用。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除学生奖助学金和绩效奖励之外的所有人员经费均由人事处编报;绩效奖励部分由财务处基于上年实际支出,并依据现实情况在确保一定增长率的前提下核定编报(绩效奖励应包含年终绩效、教科研奖、文明奖等)。

学生奖助学金(事业收入部分安排,包含五年一贯制学生):由财务处根据上年事业收入数的4%~6%确定预算额度,学生处根据预算额度做支出明细。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党、政、群、团部门公用经费、各系(部)等业务活动公用经费,按照用款单位特点实行不同的核定依据和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定和分配经费指标,用款单位按下达的指标包干使用。

(一)系(部)业务活动公用经费预算办法

1.各系(部)业务活动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教学业务活动的办公费及保洁费、电话费、会议费、交通及差旅费、图书资料及文印费、实验、实习费(不含金工、电工实习)、学生工作费、设备维修(护)费、办公设备及家具、系党总支部活动费及维持正常工作与教学活动的其他支出。

2.核定各系(部)业务活动公用经费指标的依据是该系(部)截止到上年1130日全额缴费的学生人数,考虑到各专业教学、实验实习等消耗程度的不同,使用不同的生均经费标准。

1)理工类本科和艺术类专科每生250元;

2)理工类专科和文史类本科每生200元;

3)文史类专科每生150元;

4)公共基础课英语每生7元;其他每生5元。

3.各系(部)业务活动公用经费计算办法:

某系(部)业务活动公用经费=该系(部)全额缴费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

系(部)根据财务处核定的公用经费总额,需按“教学日常运行”、“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经费”、“实习经费”、“学生活动”、“教师培训进修”及“其他”项目支出分类上报预算明细。

3.成人教育部公用经费

该部门公用经费分两部分:

1)成人教育公用经费

上年全额缴费分专业的学生人数(不含联合办学学生)Í对应的收费标准Í80%+上年联合办学收入×20%

2)五年一贯制教育公用经费

由该部门负责教学、管理的上年全额缴费五年一贯制学生人数Í1500/

则成人教育部公用经费=成人教育公用经费+五年一贯制教育公用经费,成人教育公用经费和五年一贯制教育公用经费不得混同使用。

(二)党、政、群、团职能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办法

1.职能部门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及保洁费、电话费、交通及差旅费、文印费、办公设备及家具、会议费、培训费及维持正常工作的其他支出。

2.根据部门性质、担负的责任和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部门基本费。两个及以上编制内的部门合署办公的基本费为4500元;一个部门与一个必须内设的机构合署办公的基本费为3600元;一个独立部门基本费为3000元;没有上级对口部门的学校内设机构的基本费为1500元。

年度预算教职员工人数截止到上年1130日,按当月工资册上的人数计算,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

3.职能部门公用经费包含基本运行经费和一般业务经费计算办法:

基本运行经费=基本费+(人数× 3000元)。

一般业务经费:参考部门近三年预算中部门专项的实际支出情况(不含临时性和特殊事项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预算执行率测算确定。

部门全年公用经费=基本运行经费+一般业务经费

4.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依据上年1130日在册人数及相应标准据实核定。

(三)其他公用经费

1.三公经费、通信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编报;

2.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学校外事主管部门负责编报;

3.党建经费由组织部负责编报;

4.水、电、暖、征地协议费用由后勤处负责编报;

5.金电工实习经费根据上年金电工实习学生人数(课程表显示人数),按照每生45元标准核定。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专项经费预算按照当年学校的工作重点和部门承担的业务内容由职能部门或用款单位分项目申报,提交立项申请、可研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方案等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由学校财务处汇总纳入预算草案。

(一)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分为常设专项、阶段性专项和临时性专项三大类。常设专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与培训类、图书资料类、科研类(研究基地、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信息化建设类、实验室建设类、购买社会服务类等。阶段性和临时性专项包括基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或批量购置项目支出、大型活动费用开支、债务利息等。申请增设临时性和阶段性专项经费的,要提供依据,明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阐明预期结果,并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预算年度业务需要,认真编制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预算应分年度(不得超过三年)进行编制,明确经费用途。项目由归口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确定,经费要下达到具体实施部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上报省级财政规划前完成项目库的建设(每年六月底),具体项目的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论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结果作为上报省级财政规划的依据。

(二)学校预备费

在预算支出总额2%的范围内安排,用于学校不可预见的支出项目。该项目费用主要用于调增预算项目指标,不得直接用于项目支出,动用学校预备费时须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以学校文件下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收入的各职能部门、各系部要积极组织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做到应收尽收,不出现预算收入缺口。发生预算支出时,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财务审批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校领导要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第九条  财务处为各部门建立经费台账,部门、报账员凭已签批过的合法合规票据到财务处报销。财会人员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报销后冲减该部门的经费,经费用完停止报销。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结余处理采取按照资金用途不同分类处理原则。其中:对于人员经费预算结余,年底归零,不再结转下年使用;对于部门公用经费、各种奖励、返还项目等经费预算结余,实行“按项目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允许结转下年使用,但需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对尚未完成的支付重新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个人教科研经费结余按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专项经费预算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应在下年六月底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预算结余收回;项目建设期一年的专项经费预算结余,年底归零,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算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预算执行结束后结合决算情况向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学校财务收支的执行依据,对学校经济活动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非经规定程序,预算不得变动。

第十三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或有关部门确因特殊情况支出项目内部需调整的,须按下列原则和程序从严、从紧控制,按规定予以调整。

1.预算经费项目内的调整。各部门内部预算调整学校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由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请业务主管校领导与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2.追加预算及新增专项经费的调整。

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须提出立项申请、政策依据,明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追加经费只需提供追加申请。30万元及以下预算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财务处办理预算追加并安排资金,3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的申请,还需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和控制,并按规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学校部门工作绩效考核项目中,具体办法由校绩效考核办公室制订。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监督,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金额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

2.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项目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的具体项目;

3.是否按工作进度和具体用途执行,有无自行改变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

4.是否遵守上级部门及学校的财务制度,有无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

第十七条  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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