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
第三条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五条 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一事一报”,经财务审核,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后方能报销,同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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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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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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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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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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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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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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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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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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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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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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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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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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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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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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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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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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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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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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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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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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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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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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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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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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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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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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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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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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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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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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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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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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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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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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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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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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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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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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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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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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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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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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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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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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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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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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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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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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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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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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