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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2月26日 15: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库〔200714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个人向银行申请,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日常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含教科研经费),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开立与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必须是正式在职职工。正式在职职工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和使用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开立程序:

(一)正式在职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加盖河南工学院公章后,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办理手续。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需持公务卡到财务处进行信息登记,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所签订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支付与报销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一)职工因公出差需要支付的车(船、机)票、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零星购置费支出。超过限额的零星购置费,均采取转账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的,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笔500元及以下的支出,由商业网点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后,予以报销。

3.汇往外地的版面费、查新费、审稿费和专利费,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教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审签后,予以报销。

4.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一事一报,提前申请。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事后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如果是网上消费等无法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时需打印公务卡消费账单明细、网络截图或手机短信可作为报销依据。

(二)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它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协助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2.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3.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4.因持卡人自行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消费。

第十条  差旅费、会务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可通过银行短信等方式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情况并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或与公务消费同时报销的差旅费补助等资金,直接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要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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