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数据管理和备份
第二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第三条 记账凭证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计算机打印,经复核后交出纳人员付款并核对资金,相符后签名或盖章,每月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条 银行存款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每月打印一次。日记账、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在本年结束后及时打印。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生效。
第五条 打印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的帐页上签名或盖章认可。
第六条 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除服务器本身的数据备份外,还应每周由专人异地备份到专用硬盘。
第七条 与信息化办公室密切协作,保证机房服务器、交换机、网闸等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维护,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核心数据应具备异地备份能力和措施。
第九条 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通过审批流程;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专人进行监督。
第十条 运行会计核算软件的服务器或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由专人负责处理,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运行财务软件、财务系统的服务器和计算机应严格限制安装软件的种类,非必要不安装。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提高工作人员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意识和具备基础的防毒抗毒常识。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打印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经办人和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才能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设备应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打印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照《河南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随计算机配置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及其备份,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须经审批同意并签章,如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做好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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