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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经济责任制规定

2022年05月31日 15: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相关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按照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权责统一。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原则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原则

(一)依法办事,确保安全。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类财经规定,保证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

(二)各司其职,责权统一。各级经济责任人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也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同时又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重大经济事项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相关人员意见记录在案。

第六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外30万元以上的项目、银行贷款等重大融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内1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和预算外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研究审议银行贷款等重大融资项目;决定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研究决定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审定校内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济业务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一支笔审批,也可由第一责任人授权本部门(单位)其他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凡实行授权审批的,被授权人对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和权限之内,其经济责任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共同承担,授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授权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开支应分别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名,实物类开支还应有验收人签名。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质量负责,同时对事项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全面负责;财务人员对开支的合理性、审签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按个人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其他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职报账员。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预算;禁止本部门(单位)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经济责任内容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批准颁布各项财经制度,审签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

(二)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审签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重大经济决策。

(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开源节流,保证办学经费稳步提高。

(四)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审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制定和调整财经制度、收费政策、分配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审查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参与重要财经事项的研究决策,在校长授权下审查或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四)协助校长筹措办学经费,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开源节流提出建议、制订措施,促进收入增长。

(五)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经济责任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提议财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等,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其它分管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做好财经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监督分管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收入完成计划、支出合理安排并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

(二)参与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支出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监督检查分管的部门(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五)及时了解分管部门(单位)的经济支出情况,对发现违规的部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单位)的资源配置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对分管范围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处处长作为校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二)拟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科学编制财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四)依法组织收入,促进学校收入稳步增长。

(五)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财务分析,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财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协调、处理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指各部门(单位)和各学院(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和使用预算资金。

(三)组织落实本部门(单位)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杜绝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

(四)重大经济活动应集体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自觉接受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维护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七)对本部门(单位)其他经济事项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指教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的负责人,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组织落实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兼职报账员是各部门(单位)指定的负责所属财务事项的人员,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熟练操作网上报账系统,办理本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财务报账业务。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与财务处之间有关财务事项的上传下达。

(三)配合财务处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校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综合室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审计监督、会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结合本经济责任制所涉及的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纪委综合室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各管理层的财经活动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等实施专项监察,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和行政负责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的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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