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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收入与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6年09月28日 08:22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合理分配、使用有关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资金的概念和范围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行政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5.学校对系部和部门的各种奖励及返还资金,指年终超课时费、成教管理费、就业、缴费等校内各种奖励及返还,由系部或部门二次分配或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资金管理具体规定    

1.教育事业收入要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2.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收入),必须按照《河南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外事处批准后签订技术合同,并由财务处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剩余部分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经营收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载明收入项目名称、标准和范围,对经营成本收益进行测算并提出分配比例的初步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备案手续,以便办理税、票、经费等相关手续。  

4.其他收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其资金分配和返还比例根据资金性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5.各种奖励及返还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纳入经费支出账本,严格发放程序,由系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班子)提出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同意并在所在系部(部门)公示后,由财务处打卡直接发放到个人。系部(部门)自留资金比例不得超过5%  

各部门所有收入和资金必须全额转入学校账户或到财务处直接交纳,严禁部门和个人收取或存入个人账户。对于系部(部门)取得的经营收入、返还奖金等,要严格发放和使用的审批程序,1万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年初要将上年所有收支(学校拨付资金除外)在本系部(部门)进行公示。  

如业务需要需由校内部门代为收取的款项,必须经财务处同意,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到财务处领取票据后方可收费,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票据使用范围收取,禁止只收费不开票。经常性收入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非经常性收入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同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等相关手续。   

三、责任追究及处罚措施    

对于系部(部门)以下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截流、隐瞒收入的,自行扩大收费标准的,违规使用票据的,只收费不开票据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违反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本规定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各有关部门的收入、上缴、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工学院经营收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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